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石脑油火灾1月14,以及石脑油火灾1月14日发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船舶安全事故案例一 2010年5月15日9时30分左右,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建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中部压载舱内发生火灾,造成正在舱内进行作业的王某某父子死亡。该艘在建船舶由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开始建造,全长109米,宽度16米,型深8米,设计吨位7000吨。
2、年4月23日凌晨0011分,F轮在长江口深水航道264号灯浮附近与Z轮不幸发生碰撞。若非双方船员的默契配合和航道让开,这起事故可能导致上海港深水航道的严重堵塞。在此之前,F轮在长江口附近与一艘渔船相撞,船长在近51个小时内未获得充分休息。
3、船舶安全事故案例一 2010年5月15日9时30分左右,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建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中部压载舱内发生火灾,造成正在舱内进行作业的王某某父子死亡。在建的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由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开始建造,该船长109米,宽16米,型深8米,设计吨位7000吨。
4、案例1:在一次碰撞中,三航968轮与丰顺7轮不幸发生了事故。 案例2:“宜盛”轮与“长运1号”轮的碰撞事件也载入了事故记录。 在另一起碰撞事故中,“宁庆油8号”轮与“皖怀远油025”船队与“湘津市机0135”轮相撞,造成了损失。
5、案例分析题10 背景材料 【事故经过】1992年6月13日11时40分,在山西省柳林县石西乡后河底村与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乡西河驿村之间的黄河水域上,一艘无证无照船舶沉没,船上89人(山西5名,陕西84名)全部溺水。经抢救42人脱险,16人死亡,31人下落不明,在抢救过程中,有一名人员失踪。
1、石脑油的危害特性主要包括其易燃易爆性、有毒有害性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首先,石脑油是一种高度易燃易爆的物质。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引起燃烧爆炸。这种危险性不仅存在于生产过程中,也贯穿于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2、石脑油的危害特性主要包括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首先,从健康危害方面来看,石脑油蒸气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症状。在高浓度下,短时间内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此外,长期接触石脑油还可能导致皮肤不适,引起皮炎,并可能加重原有的皮肤病。
3、首先,石脑油的易燃性非常高。其闪点较低,意味着在较低温度下就能被点燃,并在空气中迅速传播火焰。这种高度易燃的性质使得石脑油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其次,石脑油还具备一定的毒性。
4、石脑油蒸气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症状,如浓度过高,几分钟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危险性类别:第2类中闪点液体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急性健康影响:食入:在生产环境中,不大可能通过该途径进入人体。
5、白电油(又称白矿油、石脑油)主要成分为石脑油,是从石油提取而来的一种轻质烃类溶剂。它常被用于工业和家庭用途,如清洁剂、溶剂、润滑剂等。然而,长期暴露在白电油中或过度接触白电油可能对人体带来一些危害。 呼吸系统影响:白电油中挥发出来的溶剂成分容易进入呼吸系统,对呼吸道造成***和损伤。
1、根据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条例涵盖了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有效控制。
2、在防火防爆方面,石脑油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和热源。发生泄漏时,应迅速撤离,切断火源,使用防爆设备进行处理,并防止流入限制性空间。运输时,务必确保车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遵守规定路线和安全措施,避免与易燃品混装。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等做了相应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将该物质划为第2类中闪点液体。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4、上述法规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工业己烷被划分为第1类易燃气体。 石脑油具有燃爆危险,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5、这类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需要特别小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石脑油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同时,对于涉及石脑油的相关行业和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6、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7300 8006-61-9 (汽油)8 氢 氢气 180 1333-74-0 9 苯(含粗苯)1800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11 75-44-5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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